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发布时间:2021-01-30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月21日发布《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再次强调严格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有关保障医疗服务和做好感染防控工作要点如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个别地区存在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院内聚集性疫情的情况。这引起了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感控要求的落实,同时,也给部分群众就医带来影响,甚至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为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同时,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感控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01
充分认识保障医疗服务和做好感染防控的关系

 

 

提供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的首要职责,做好感染防控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做好感染防控的前提下,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医疗机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必须做好感染防控工作,不得因为感染防控采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等“一刀切”手段,影响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做好感染防控,是医疗机构日常诊疗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应当共同做好、协同推进。

 

02
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有效救治,医务人员做好防护,不得推诿拒诊。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将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对于血液透析患者、放化疗等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以及孕产妇和新生儿等特殊群体,要切实保障连续的医疗服务。对于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患者病情需要确定手术时间。同时,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发挥医联体整体效能。

 

03
落实各项感染防控措施

 

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感控措施。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和预检分诊,按时段安排好患者就诊时间,减少人员聚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门诊患者以及普通门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要加强核酸检测等检验检查,在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前不得允许患者离开医院。对新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落实“应检尽检”,设置并利用好隔离区域或过渡病室,通过核酸筛查和隔离降低感染风险。合理确定床位使用比例,禁止加床收治患者。严格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探视、不陪护,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必须不陪护、不探视,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并进行核酸检测。持续开展全员培训,严格执行标准预防等措施。

 

04
加强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开展感染防控等为由,延误患者治疗或推诿拖延。对群众反映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各级感控质控中心、院感专家组要为医疗机构做好感染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和现场指导,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感控意识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