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卫健委: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6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
通知》(国卫医发〔2018〕25 号,以下简称《通知》,可从国家卫生
健康委网站下载)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就做好医疗机构互联网
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
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
的,分别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
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
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
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医疗机构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要与
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
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互联网诊疗
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
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做好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
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
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
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