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通过: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单位应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稿件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04-14

山东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趋势。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2000多万,总量居全国首位。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例》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

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策,《条例》对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出规定。

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关于机构养老,《条例》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关于医养结合,《条例》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明确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应养尽养;鼓励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对养老服务领域

非法集资、诈骗等进行监测

《条例》坚持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养老服务增加供给、提质增效。

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如,“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

《条例》还提到,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养老工作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和处罚缺少依据和标准。为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省立法经验,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移交以及养老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量化了处罚标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处分措施。”王仲泉说。